中商农产品交易中心
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商农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商所”)商品挂牌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中商所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挂牌交易业务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商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会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交易、交收的业务对接工作,落实中商所对挂牌交易业务开展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中商所、交易会员、结算银行、交收仓库、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挂牌交易相关业务时,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条  挂牌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中商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商品交收、结算及规定服务事项的交易行为。
(一)交易会员是指通过中商所注册并确认的可以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按实名制在交易记录中显示。
(二)《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是指交易会员(买方)与交易会员(卖方)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通过交易系统订立的合同。
第五条  交易会员参与挂牌交易的权利与义务
(一) 参与商品的挂牌交易,进行商品的采购与销售;
(二)  撤销已挂牌但未成交商品的挂牌;
(三) 协同中商所处置和管控交易、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四) 申请相应的金融服务、经纪业务等。
(五) 对自己订立的合同承担履约义务与全部法律责任。
(六) 协同中商所推广宣传挂牌交易。
(七) 按照中商所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挂牌交易的范围为双方约定的内容及中商所公告的相关交易产品。《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订立日期、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商品价格、计量单位、交易数量、商品描述、质量标准、交收时间、仓储物流、配套服务、争议解决等。
第七条  交易时间为24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中商所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
(二)货款支付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8:30-16:00。
第八条  交易方式
挂牌交易的方式分为采购挂牌和销售挂牌。
(一)采购挂牌指交易会员发布委托采购信息,卖方交易会员与采购挂牌方交易会员就采购信息达成一致后,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订立《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收的交易行为。
(二)销售挂牌指交易会员发布委托销售信息,买方交易会员与销售挂牌交易会员就销售信息达成一致后,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订立《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收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发布委托
(一)交易会员通过中商所系统发布采购挂牌或销售挂牌信息,其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商品价格、计量单位、交易数量、商品描述、质量标准、交收仓库、交收时间、最小交收单位、履约保证金冻结时间、可否议价、配套服务等。
(二)成交价格指约定规格标准的商品在约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是否为含税价须在合同中载明。
(三)必要的信息譬如交易会员名称、交易会员代码等均需在委托信息中显示。
(四)会员发布的采购挂牌或销售挂牌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期,未成交的委托在时效期内均可交易,到期则由系统自动撤单,时效期范围由中商所设定并发布,交易会员发布委托时在中商所设定的时效期范围内进行选择。
第十条  交易申报与成交
(一)挂牌交易采用商品挂牌方确价的方式成交。
(二)成交判定方式:交易会员如申报交易的数量大于交易会员挂牌采购数量、挂牌销售的实时数量,则以实时数量成交,未成交部分的交易申报无效;如申报交易的数量小于挂牌采购、挂牌销售的实时数量,则以申报数量成交,未成交的委托在时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成交后,交易会员即可自行打印交易记录存档备查,打印与否不影响交易行为的真实有效。交易系统对达成的交易自动生成电子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的生成原则为:“成交日期”+“成交编号”。
第十一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会员挂牌要约。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挂牌采购和挂牌销售的委托,委托商品的数量可以拆成多笔成交(数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参与挂牌交易的双方交易会员如决定成交,则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签订《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
(三)参与挂牌交易的双方在签订《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按已成交商品的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如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此《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失效。
(四)中商所在冻结交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合同,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五)中商所对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建立诚信档案,对订单成交后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记录,中商所有权限制该交易会员参与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的冻结和释放
(一)挂牌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是交易双方为确实履行合同而提供的担保,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约定存入足额资金,交易系统根据交易约定的时间冻结交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
(二)卖方转入全部仓单时释放卖方履约保证金。
(三)买方履约保证金作为交易货款,按照《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的约定进行划拨。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的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比例按中商所规定执行或由交易会员自行约定。
第十四条  交易手续费收取
   (一)交易会员须按中商所相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以中商所公告为准。
(二)收取时间:
         1.买方在转入货款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2.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十五条  挂牌交易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 交收管理
第十六条  货物交收是由卖方向买方移交仓单的行为。
(一)交收仓库是由中商所指定或认可的,为交易会员履行合同提供仓储及货物交收的场所。
(二)质量验收原则上根据国家对同类商品的质量标准规定或买方在交易过程中认可的质量标准作为验收依据,或以第三方质检机构的认定结果作为验收依据,具体方式在《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中确定。
(三)会员将有关批次商品存入交收仓库,并按《中商农产品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四)仓单允许流通转让,卖方可收购仓单用于挂牌交易的交收。
第十七条  交收方式分为协议交收和自主交收。
(一)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日期,买卖双方完成货款和商品交付的行为。
(二)自主交收是指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交收流程,自由度较高。
第十八条  《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订立后,交易双方须在合同规定的交收时点完成交收。
第十九条  协议交收流程
   (一)买方在其账户中存入成交部分商品价值80%的款项,并将该笔款项作为首款支付给卖方。
   (二)卖方确认收到买方首款后,货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凭仓单验货,确定交收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并和卖方就溢短修正达成一致。
   (三)商品验收无误后,卖方给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付买方。
   (四)买方确认增值税发票无误后,即可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卖方尾款。
   (五)买方承担自货权转移当日起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会员办理出库流程,按照《中商农产品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的结算是指中商所根据《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对交易双方的货款、履约保证金、费用、税金等相关款项进行计算与划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须在中商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并通过中商所指定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划转。
第二十三条  中商所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由交易系统自动对交易双方划扣。

第五章 违约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是指挂牌交易的参与者在交易、交收、结算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以及中商所关于交易、交收、结算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挂牌交易的交收行为不能正常进行,并给挂牌交易的相关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违约:
(一) 买卖双方没有按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的。
(二) 卖方交付的商品与约定的不符或无法交付商品。
(三) 卖方没有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
(四) 中商所确认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卖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交收时间内持有交收标的商品仓单的,卖方违约,中商所将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
第二十七条  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买方违约,中商所将买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卖方。
第二十八条  卖方没有开具相应数额发票的,卖方违约,尾款划付中止。买卖双方就发票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买方向中商所申请支付尾款给卖方。
第二十九条  交易会员登录交易账户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自愿参与,交易双方对其交易指令和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会员应对其在中商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双方认为对方违约时,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事项向中商所申请调解或向大连市仲裁委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就交收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中商所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和违约的,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中商所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中商所按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商品挂牌交易电子合同》系交易会员双方签订,交易双方须就自身的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责任,中商所不对合同的双方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协商时间和中商所调解时间不超过30日,自中商所收到调解请求时起计算,若超过30日纠纷仍无法解决,则交易会员应自行通过仲裁予以解决,但不得向中商所提出任何索赔主张。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中商所全部或者部分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一)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中商所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灾情预警、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中商所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三)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
1、中商所交易及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
2、中商所交易及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
3、中商所交易及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中商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暂停交易、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中商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交易会员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挂牌交易电子合同》附加于委托采购、委托销售的信息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仓单业务的未尽事项,依照《中商农产品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中商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司定位

       立足大连,面向全国,服务三农,以电子交易为核心,以农产品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配套,以农业产业数字化为手段,创新业务模式,应用先进技术,建设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产品交易中心,助力推动乡村振兴建设。